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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    本會定名為「明新科大機械工程系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二條     本會會址設於明新科大機械工程系系辦公室。

第三條     本會宗旨:促進系友交流,增進機械工程系系友及本系在校師生之互動。

第二章  會員

第四條     凡畢業於母校本系友均為本會會員,應屆畢業生為準會員 。

第五條    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與決議案之義務 。

 第三章   組織

第六條    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;大會休會期間由本會理事會代行職權,並由監事會監察之。

第七條    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(監)事。

三、決定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事項。

第八條    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;召開日期由理事會議定之。

第九條    本會置理事11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;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條   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選舉或罷免會長。

二、 審定榮譽會員資格。

三、 訂定並推行年度工作計畫。

四、 議決會員大會召開相關事宜。

第十一條   每屆理事互選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。會長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,並於會長無法視事時,代理會長執行職權。

第十二條  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二、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1人,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。

 

第十二條   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及本會財務收支。監事出缺無法執行職權時,由候補監事依得票順序遞補之。

第十三條  本會置顧問若干人,歷任系主任為當然顧問。

第四章 經費

第十五條   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    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伍百元,永久會費每人2500元。

二、    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。

三、     其他收入。

第十六條    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

第五章 附則

第十七條     本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規定行之。

第十八條   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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