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明新科大機械工程系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明新科大機械工程系系辦公室。
第三條 本會宗旨:促進系友交流,增進機械工程系系友及本系在校師生之互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凡畢業於母校本系友均為本會會員,應屆畢業生為準會員 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與決議案之義務 。
第三章 組織
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;大會休會期間由本會理事會代行職權,並由監事會監察之。
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(監)事。
三、決定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事項。
第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;召開日期由理事會議定之。
第九條 本會置理事11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;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選舉或罷免會長。
二、 審定榮譽會員資格。
三、 訂定並推行年度工作計畫。
四、 議決會員大會召開相關事宜。
第十一條 每屆理事互選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。會長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,並於會長無法視事時,代理會長執行職權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二、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1人,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。
第十二條 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及本會財務收支。監事出缺無法執行職權時,由候補監事依得票順序遞補之。
第十三條 本會置顧問若干人,歷任系主任為當然顧問。
第四章 經費
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伍百元,永久會費每人2500元。
二、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。
三、 其他收入。
第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規定行之。
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